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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項目
HIV病毒負荷量檢查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,HIV-1 Viral Load test
檢驗項目: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,HIV-1 Viral Load test
健保編號:14074B HIV病毒負荷量檢查(註:1.限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指定醫院申報。2.限用於愛滋病治療監測,每人每年限四次。)
健保點數:4000 (本項目不適用健保點數收費)
自費收費:6000
檢體採集:血漿檢體至少2.0 mL,抗凝劑為EDTA。抽血後離心分裝血漿2-8℃可保存6天,在-20~ -80℃可保存6週。
報告時效:星期二上午操作,隔日報告
分析方法:Real time PCR,Roche COBAS AmpliPrep/COBAS Taqman HIV-1 Test, V 2.0
參考區間:Target Not Detected
報告說明:
1. Target gene:gag gene/ LTR region
2. 可偵測基因型:HIV-1 Group M亞型A~H;HIV-1 Group O
3. Analytical measurement range:20.0-10,000,000 Copies/mL(20-1x107Copies/mL)
4. Report Form:
2. 可偵測基因型:HIV-1 Group M亞型A~H;HIV-1 Group O
3. Analytical measurement range:20.0-10,000,000 Copies/mL(20-1x107Copies/mL)
4. Report Form:
Target Not detected:
表示未偵測到HIV-1病毒
< 20.0 Copies/mL:表示檢測結果低於最低偵測值
> 10,000,000 Copies/mL:表示檢測結果大於最高偵測值
表示未偵測到HIV-1病毒
< 20.0 Copies/mL:表示檢測結果低於最低偵測值
> 10,000,000 Copies/mL:表示檢測結果大於最高偵測值
5. Conversion:1 copies/mL = 1.7 IU/mL
6. Method:Roche COBAS AmpliPrep/COBAS Taqman HIV-1 Test, V2.0
臨床意義:
當臨床診斷病人罹患愛滋病毒感染後,最需要的檢查就是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檢驗。CD4淋巴球數(健保碼12073B,Lymphocyte surface marker-Infectious disease淋巴球表面標記-感染性疾病檢驗,EDTA全血一管2 mL)用來評估患者目前免疫系統的狀況,病毒量檢驗可反應病毒複製情形以作為評估預後的參考,也作為評估藥物治療反應的基準點。此兩項檢驗結果,對臨床上治療與追蹤的相關決定,具有極為關鍵的角色。針對尚不需要服藥的患者,建議每3-6個月檢驗一次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。針對新開始服藥的患者,建議於服藥前先檢驗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,服藥一個月後再檢驗一次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,此後若服藥穩定,第一年內每3-6個月檢驗一次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。若病毒量檢驗均持續低於50 copies/mL(87 IU/mL)達一年以上,建議每6個月檢驗一次CD4淋巴球數與病毒量即可。
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,2010年「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」以及美國Office of AIDS Research Advisory Council (OARAC),2013年「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ntiretroviral Agents in HIV-1-Infected Adults and Adolescents」的指引:CD4淋巴球數低於200 cells/ mm3,或病毒量高於100,000 copies/mL時,應該立即評估初始治療。在最近幾個大型的跨國、多中心的觀察研究顯示,在較高的CD4淋巴球數(350-500 cells/mm3)開始使用高效能抗病毒藥物的病患,相較於在CD4淋巴球數低於350 cells/ mm3才開始使用藥物治療的病患,較不會發生伺機性感染或死亡。因此,臺灣對於病患CD4淋巴球數低於350 cells/ mm3,但仍高於200 cells/ mm3的病患,目前也是建議開始抗病毒藥物治療。對於CD4淋巴球數仍在350 cells/mm3以上的病人,病毒量的高低是另外一個參考指標,如果連續檢驗的病毒量都高於100,000 copies/mL時,我們建議要留意定期追蹤CD4的淋巴球數變化,因為病毒量高,所造成CD4淋巴球數破壞也較快。
過去十年來的觀察,規則服用藥物的病患,絕大多數的病患均能達到血中病毒量持續低於50 copies/mL。病毒量持續高於200 copies/mL,可以定義為抗病毒治療失敗。屬於第三類法定傳染病,應通報疑似病例。
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,2010年「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」以及美國Office of AIDS Research Advisory Council (OARAC),2013年「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ntiretroviral Agents in HIV-1-Infected Adults and Adolescents」的指引:CD4淋巴球數低於200 cells/ mm3,或病毒量高於100,000 copies/mL時,應該立即評估初始治療。在最近幾個大型的跨國、多中心的觀察研究顯示,在較高的CD4淋巴球數(350-500 cells/mm3)開始使用高效能抗病毒藥物的病患,相較於在CD4淋巴球數低於350 cells/ mm3才開始使用藥物治療的病患,較不會發生伺機性感染或死亡。因此,臺灣對於病患CD4淋巴球數低於350 cells/ mm3,但仍高於200 cells/ mm3的病患,目前也是建議開始抗病毒藥物治療。對於CD4淋巴球數仍在350 cells/mm3以上的病人,病毒量的高低是另外一個參考指標,如果連續檢驗的病毒量都高於100,000 copies/mL時,我們建議要留意定期追蹤CD4的淋巴球數變化,因為病毒量高,所造成CD4淋巴球數破壞也較快。
過去十年來的觀察,規則服用藥物的病患,絕大多數的病患均能達到血中病毒量持續低於50 copies/mL。病毒量持續高於200 copies/mL,可以定義為抗病毒治療失敗。屬於第三類法定傳染病,應通報疑似病例。
確認檢驗:
1.經過初步篩檢陽性後,建議再次核對身分後,再另抽一次血液,以進行確認檢驗,如無法再次抽血,則可使用前次初步篩檢時之檢體逕行確認試驗。
2.篩檢方法
2.篩檢方法
(1)西方墨點法檢驗(Western Blot Test,簡稱WB):適用於年齡18個月以上之成人及青少年,陽性則須依法通報。初步篩檢陽性反應,但 西方墨點呈現陰性或未確定(I)者,需隔3個月後再次檢驗;如在臨床上經專業判斷,高度懷疑感染愛滋病毒之高危險群或孕婦等個案,則可進行核酸聚合酶連鎖反應(PCR)。
(2)核酸聚合酶連鎖反應(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,簡稱PCR):
A.年齡18個月以上受檢者PCR檢驗若為陽性,應送疾管局研檢中心複驗,當兩份檢驗結果均為陽性時,則須依法通報。
B.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受檢者,於兩次不同時點採樣,並由疾管局研檢中心檢驗確認PCR為陽性者,須依法通報。
(3)檢驗結果為陽性者,告知其所代表的意思,個管人員應及早與個案討論較深層的接觸者追蹤服務內容,詢問個案之危險因子及可能感染來源,並轉介指定醫院就醫。檢驗結果為陰性者,鑒於感染者可能在空窗期,應告知當事人3個月後再自行至合格檢驗單位篩檢。
附表:HIV 檢驗作業流程
(2)核酸聚合酶連鎖反應(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,簡稱PCR):
A.年齡18個月以上受檢者PCR檢驗若為陽性,應送疾管局研檢中心複驗,當兩份檢驗結果均為陽性時,則須依法通報。
B.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受檢者,於兩次不同時點採樣,並由疾管局研檢中心檢驗確認PCR為陽性者,須依法通報。
(3)檢驗結果為陽性者,告知其所代表的意思,個管人員應及早與個案討論較深層的接觸者追蹤服務內容,詢問個案之危險因子及可能感染來源,並轉介指定醫院就醫。檢驗結果為陰性者,鑒於感染者可能在空窗期,應告知當事人3個月後再自行至合格檢驗單位篩檢。
附表:HIV 檢驗作業流程
檢驗單位:委外
注意事項:
現行市售HIV-1 Viral Load Test,檢測不到HIV-2病毒量。
AIDS診斷依據:已確認為HIV感染,且其CD4值<200 cells/mm3或出現各種伺機性感染、腫瘤。
確認陽性報告,醫療院所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通報。
各醫療院所遇有HIV感染者或AIDS病患,皆需依法通報,若為重複通報亦可使衛生單位瞭解個案動向,毋需向衛生局或疾管局查詢個案是否為已通報在案之舊案。
未符合臨床診斷條件之新生兒疑似HIV感染者,亦須通報。
前述新生兒疑似HIV感染者係指,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個案,有下列情形任一者:
1. 感染愛滋病毒孕婦所生之新生兒。
2. 產婦或新生兒愛滋快速篩檢及ELISA或PA呈陽性者。
AIDS診斷依據:已確認為HIV感染,且其CD4值<200 cells/mm3或出現各種伺機性感染、腫瘤。
確認陽性報告,醫療院所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通報。
各醫療院所遇有HIV感染者或AIDS病患,皆需依法通報,若為重複通報亦可使衛生單位瞭解個案動向,毋需向衛生局或疾管局查詢個案是否為已通報在案之舊案。
未符合臨床診斷條件之新生兒疑似HIV感染者,亦須通報。
前述新生兒疑似HIV感染者係指,年齡小於18個月以下個案,有下列情形任一者:
1. 感染愛滋病毒孕婦所生之新生兒。
2. 產婦或新生兒愛滋快速篩檢及ELISA或PA呈陽性者。